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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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。语出《周易•蒙》:“初六,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”

  意为当明刑禁以示下民,使其摆脱昏蒙的拘束。“利”为宜或当,“用刑”为明刑法禁令,“下”为人民,“说”借为脱,“桎梏”为足、手枷,引义为昏蒙之拘束。蒙初六以阴居最下,可谓下民之蒙。治人民之蒙,不可尽用刑及桎梏,因此刑为禁示之义,桎梏当指人心之桎梏亦即蒙之义。

  《象》说:“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”。

  程颐说:“初以阴暗居下,下民之蒙也。爻言发之之道。发下民之蒙,当明刑禁以示之,使之知畏,然后教导之”。“桎梏谓拘束也。不去其昏蒙之桎梏,则善教无由而人。”(《伊川易传》卷一)

  一说,此句意为:(对极为昏蒙的人)宜加严惩、使其暂时不能自由行动。刑人为对人用刑,桎梏则取本义,说为悦,引为宜。

  朱熹说:“以阴居下,蒙之甚也。占者遇此当发其蒙,然发之之道,当痛惩而哲舍之,以观其后。”(《周易本义》卷一)

  或说(处下位的人启蒙以后反不服统治)宜用刑罚、桎梏治之。

  王弼说:“处蒙之初,二照其上,故蒙发也。蒙发疑明,刑说当也。”(《周易注》卷一)或说发蒙之初应当树榜样,使儿童得以成人而免于犯罪受惩。“刑”为树模型,说为脱,引为免。(《周易尚氏学》卷二)或说以受刑人脱去桎梏、出牢狱,从黑暗进入光明比喻发蒙、刑人为受刑人。(高亨《周易大传今注》卷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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